9721见好就收创业服务中心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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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规范9721见好就收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的管理,统一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创新服务中心的良好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9721见好就收创业服务中心所有入孵企业。
9721见好就收创业服务中心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为规范9721见好就收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的管理,统一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创新服务中心的良好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9721见好就收创业服务中心所有入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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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05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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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9721见好就收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的管理,统一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创新服务中心的良好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9721见好就收创业服务中心所有入孵企业。
一、入孵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产权明晰,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
(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其项目、产品的技术水平高,产业前景好,市场潜力大;
(三)企业创新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企业中科技人员应占1/3以上,企业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不损害资源、破坏或污染环境;不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科技人员可优先入孵。
二、入孵审批程序
(一)申请入孵的企业或个人,应向本公司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1、入孵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项目孵化计划书;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项目技术证明材料(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等);
6、申请人及企业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
(二)组织审核
(三)入孵企业与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入孵培育协议,并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三、优惠政策
(一)入孵企业可安排产业园的办公用房,入孵时签订协议。
(二)入驻企业可同步享受江北新区扶持政策。
(三)入孵企业的孵化项目,可优先向省、市科技部门申报项目扶持资金和专项发展基金。
(四)入孵企业可以优惠使用园区公共技术平台,并获得免费技术支持。
(五)入孵企业技术带头人可联合南京工业大学申请产业教授,共建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与南京工业大学进行产学研合作,联合优势学科资源,共建校企联合研发中心,联合培养产业技术人才。
四、服务与管理
创业服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二)帮助、指导入孵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中心平台等认定;
(三)协助办理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手续;
(四)为入孵企业成果鉴定(评审)、专利申请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为入孵企业成果发布、信息沟通、科技合作、项目洽谈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入孵项目优先向银行或财政部门推荐银行贷款。
五、入孵企业应遵守的规定
(一)入孵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应当遵守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规定,自觉配合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
(二)入孵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创业服务中心报送财务统计报表,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创业服务中心每年定期对入孵企业按其培育协议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终止其孵化。
(四)孵化企业通过3年左右的孵化后,应离开孵化场地,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以便创业服务中心再接受新的孵化企业。对于技术确实先进,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产品市场暂时未打开的企业,孵化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年。
(五)孵化期满或拟提前毕业的企业,应当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毕业申请,由创业服务中心根据孵化企业毕业标准及其培育协议进行验收合格后,准予毕业。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孵企业,创业服务中心有权终止培育协议,并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违反服务中心和培育协议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超出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从事与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统计报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六、附则
1、欢迎各进驻企业及个人对本管理办法提出改进意见,创业服务中心将对其中合理的建议予以采纳。
2、欢迎各进驻企业及个人对管理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保证实施管理办法的合理与公正。
3、9721见好就收创业服务中心对本管理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4、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9721见好就收创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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